各中小公司、项目组织单位:
为做好2015年我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原中小公司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对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5〕2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报须知》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报须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报须知
申报条件
(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法人,2014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叁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公司培训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须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公司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公司不得以公司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
自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1月29日受理我市中小公司及项目组织单位2015年度资金拨付申请,公司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拨付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5年11月6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详情可咨询:
智安协会议展览中心部:
0755-82583671